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1)标题:在文书顶端正中写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字样。
(2)编号:在标题正下方注出案件编号“第××号”。
(3)责任认定的时间及地点
(4)案由过渡语
继时间和地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下一段文字:
“对于xxxx年x月x日x时x分发生在xx(写明事故发生的路段)的xxx(事故一方人姓名)和xx(事故另一方人姓名)交通事故,经本机关现场调查,分析研究后,做出如下责任认定。”
应用分条分项的方式写明分析认定的具体内容。
继认定结果之后用"特此认定"公文落款语结尾,右下角加盖认定机关公章,并注明承办人姓名、年月日,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在尾部应写明"此认定书,已于××××年×月×日向当事人各方宣布,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15日内向××交警大队申请重新认定"。
最后写明本责任认定书分送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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