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在交通事故逃逸案中尚未侦破情形下,受害人有权利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后的十日内需要作出认定书。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上,受害人一方具有主动权,可以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去申请,必要的时候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向有关的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受害人而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意义极其重要,是受害人在事故发生之后的后续阶段对当事人以及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的关键性材料,当缺乏此材料的时候,保险公司或者对方可能以各种理由搪塞。由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赔偿进度中具有主动的权利,需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进行了解情况,及时收集有关的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做出时间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警在现场调查之后的10日内对交通事故相关情况,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书。如果出现肇事逃逸时,在查获肇事的车辆以及相关的驾驶人之后的10天内需要作出相应的责任书。需要鉴定或者检验的,在有了结论之后的5日内作出。
2、延迟情形
现实生活中,遇到一部分情形下,可能会产生延迟的现象。比方说,当侵权的车辆或者侵权者身份难以确定的,无法查获找事的车辆或者是驾驶人时候。此时,根据法律的规定,责任书的作出需要等到案件侦破后10内才能制作,此时受害一方保留询问的权利,交警需要配合进行。如果是案件需要进行鉴定时候,在调查之后的3日内,20日内作出,特别情况,经由上级同意后,可以延长,最长不能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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