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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2012-12-26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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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许某于2005年2月10日,其在回家途中为抄近路,从开洛高速公路护栏破损处进入高速公路。当其行至高速公路出郑方向二车道时,撞上详某驾驶的奥迪轿车。许某受撞击飞出10余米,当场死亡。【结论...

 

  【案情】

  许某于2005年2月10日,其在回家途中为抄近路,从开洛高速公路护栏破损处进入高速公路。当其行至高速公路出郑方向二车道时,撞上详某驾驶的奥迪轿车。许某受撞击飞出10余米,当场死亡。

  【结论】

  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得出结论:奥迪车当时的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处于正常行驶状态。基于上述情况,公安机关认定许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问:机动车一方应否对许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我国于2007年12月29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修改,本案发生于2005年,应适用修改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修改前后针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间的侵权规则原则并无变化,对机动车驾驶人均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存在法律冲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条规定的,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4条第1款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中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两部法律规定的不一致构成了一个法律的隐型漏洞。从漏洞补充方法上看,首先比较两个法律的效力位阶,采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方法解决。《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制定,属于行政规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效力高于《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效力。本案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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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种特殊交通事故情形的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划分等级,一般的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五级责任。

  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组合为:全部责任与无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与同等责任。

  注意: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行为的,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下列行为的,为同等责任。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7、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δ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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