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撞倒货车碾法院判决按责赔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民事部分判决由陈某承担主要责任,赔偿被害人鲁虹的家属8.6万余元。张某承担次要责任,赔偿鲁虹家属2.5万余元,且两被告互负民事连带责任。
今年8月26日,陈某未戴头盔驾驶摩托车和鲁虹骑的电动车相撞。鲁应声倒地,陈某驾车逃离现场。鲁虹倒地未起之时,张某驾驶中型货车驶至事发地点。因事发突然,张某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还是没能避免,鲁虹被货车碾压而过,当场死亡。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摩托车驾驶人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驾驶人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死者鲁虹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后,死者家属强烈要求两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承担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近70万元。庭上,原被告对死亡赔偿金及各自的民事责任比例问题争执不下。
法院认为,死者鲁虹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自担部分民事责任,陈某、张某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公安机关已予以认定。故作出上述判决。(本文除陈某外,人物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