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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为何第三方承担责任?

2012-12-26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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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为何第三方承担责任?【案情】2004年3月15日19时,刘某驾驶朋友赵某的小客车,和赵某一起从延吉市出发,经过仁坪收费站交纳了10元通行费,沿珲乌公路向西行驶一段路程,返回途中行至119公里250米处会车时,因行车道上堆有煤炭,刘某就在反车道

    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为何第三方承担责任?

      【案情】

      2004年3月15日19时,刘某驾驶朋友赵某的小客车,和赵某一起从延吉市出发,经过仁坪收费站交纳了10元通行费,沿珲乌公路向西行驶一段路程,返回途中行至119公里250米处会车时,因行车道上堆有煤炭,刘某就在反车道上行驶,结果与对面驶来的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刘某、小客车驾驶员延吉某公司的郑某受伤。同年3月20日,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刘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为此,肇事车主赵某,驾驶员刘某、郑某以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到某市法院,称因为自己的行车道上堆有煤炭,不得不占反车道才导致车祸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是因被告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尽管理义务,没有让道路畅通造成的,要求被告赔偿两车损失12万元及医疗费10,500元。

      公路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虽然有收费权,但路政管理权及公路养护权交给了其他管理部门,该公司不应该成为被告。而且原告两次通过障碍物,应该知道该路段存在障碍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系原告司机违章行驶造成,公路上的煤炭不应该成为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经过被告公路有限公司所属收费站交纳了车辆通行费,双方形成了有偿使用收费公路的民事合同关系,此合同成立有效。被告应履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义务,但被告未尽职责,没有及时清理公路上的障碍物,导致原告车辆无法畅通行驶,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被告的行为既是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也是不履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义务的违约行为,因而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朋友刘某驾驶车辆未尽注意安全的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因此原被告双方应各负50%责任,但由于原告对车辆损失的举证没有经过鉴定机关的鉴定,所以这次判决中没有支持,而只是判决被告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两个司机医疗费的50%,即5243.70元。

      【案例分析】

      本案司机刘某驾驶朋友的小客车,为躲避煤堆驶入逆行道,与郑某的小客车相撞,单从案件事实本身来说,刘某在逆行道行车严重违法,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因此,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但是刘某的违章行为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属于自己的行车道被煤堆占用,自己是被挤人逆行线的。既然被占用的这条公路是一条收费公路,刘某和赵某可以起诉堆放煤炭的人,也可以起诉收费单位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前者的依据是因路被占导致自己不得不走逆行道,从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法上的请求权,起诉后者的依据就是有偿使用收费公路的民事合同,被告方有义务维护公路畅通,如果违反了该义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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