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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过户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3-04-09 11:16
导读: 尚未过户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案情】1998年,安徽省淮南矿务局某化工厂以2.6万元的价格将厂里一辆东风大货车卖给某县农民汤某某。由于该厂后来改制以及法定代表人频繁更换等原因,车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7年后的2005年12月16日,汤某某驾驶该大货车

  尚未过户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案情】

  1998年,安徽省淮南矿务局某化工厂以2.6万元的价格将厂里一辆东风大货车卖给某县农民汤某某。由于该厂后来改制以及法定代表人频繁更换等原因,车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7年后的2005年12月16日,汤某某驾驶该大货车从淮河的淮南市田家庵区段拉沙子,当车由北向南行驶到淮河大坝与学院路交会处时,与由南面驶来向右拐的无牌照三轮车侧面相撞,致两车受损,车主程某某右腿受伤。程某某被送往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小腿毁损伤,右腿裂伤。2006年1月5日,医院对程某某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右大腿中1/3截肢术”。后经鉴定,程某某为五级伤残。经淮南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汤某某负主要责任,程某某负次要责任。2006年4月程某某起诉要求汤某某、化工厂两被告赔偿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汤某某在从事交通运输中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致原告程某某伤残,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应予赔偿。由于汤某某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70%即9万余元。化工厂将车辆卖给汤某某后未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系该车的法定车主,依法应与实际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法律规定机动车的买卖应当办理相应登记,因为机动车作为一种有相当危险性的运输工具,必须要定期查验车辆的安全性能,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同时对机动车的驾驶员要定期检验,看其是否仍然符合机动车驾驶员的条件,必要时需接受安全驾驶的教育,而准确、及时地确认机动车的当前所有人,是机动车管理机关对机动车进行安全管理的前提,如果机动车经转卖后未作登记,机动车的安全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就处于失控状态,是具有危险性的。因此法律强制机动车的所有者在转卖车辆后,必须与买受人一同到车管部门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如果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1990年11月18日《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交通事故责任人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负责损害赔偿。实践中二者往往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示】

  车辆买卖后未过户的,发生交通事故由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06、1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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