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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之赔偿责任问题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6 11:19
导读: 随着城市交通的四通八达,交通事故也随之越来越多,据统计,上海市2006年交通事故6584起,造成1231人死亡、666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3292万元。于是,交通事故理赔就成为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焦点问题,而如果机动车存在挂靠关系的,甚至会由于挂靠关系主体之间内部责任分

    随着城市交通的四通八达,交通事故也随之越来越多,据统计,上海市2006年交通事故6584起,造成1231人死亡、666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3292万元。于是,交通事故理赔就成为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焦点问题,而如果机动车存在挂靠关系的,甚至会由于挂靠关系主体之间内部责任分配不明,而导致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扯皮,如何明确交通事故发生后,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的对外民事责任及内部责任分配,这就是本文试将探讨的重点。
    一、何为机动车挂靠
    (一)、机动车挂靠的定义
    所谓机动车挂靠,是指属于个人或其它非运输单位的已购机动车,由于本人或单位(以下简称挂靠方)没有运输资质,不能经营运输,或期望借助被挂靠方的声望,以便招揽运输业务,所以在出资购买后,将机动车登记或过户至拥有运输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挂靠方)后进行经营,实际受益人仍是挂靠方,被挂靠方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有的也代收养路费、运管费、附加费、税金等,然后代交给各部门),由此在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二)、机动车挂靠的成因
    之所以会有机动车挂靠经营的现状,通常不外乎以下两个原因:
    1、挂靠方属于个人或无运输资质的企业,需要借助被挂靠方的专业运输资质,以便“名正言顺”地从事合法运输经营。
    2、也有部分挂靠方考虑到一些大型运输企业的名号,容易取信于客户,以便招揽运输业务,故而挂靠在该些大型运输企业名下。
    (三)、机动车挂靠的合法性
    至于机动车挂靠关系是否合法,由于目前没有国家禁止性规定,因此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况是合法的。
    (四)、机动车挂靠的表现形式
    1、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以挂靠合同的形式直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约定承包方(挂靠方)经营车辆,发包方(被挂靠方)管理车辆。
    上述第二种挂靠关系,双方合同的名称可能并不直接表现为机动车挂靠关系,而表现为承包协议,但从其合同主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来看,仍为承包方(挂靠方)通过实际经营获得收益,而发包方(被挂靠方)收取管理费,因此,其实质仍为一种机动车挂靠关系。
    此外,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第四条对于借用他人身份证,取得机动车登记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样也规定该情况为挂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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