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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2013-04-09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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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司法实践中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作为判断责任人的标准,责任人被称作机动车运行的保有人。所谓运行支配,即谁地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所谓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利益。对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归属的判断需要更进一

  我国司法实践中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作为判断责任人的标准,责任人被称作机动车运行的保有人。所谓运行支配,即谁地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所谓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利益。

  对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归属的判断需要更进一步的细化。对于运行支配应当采用广义的理解,即不仅包括自己现实地对机动车的控制,也包括通过他人对机动车进行控制,如通过雇佣他人作为驾驶人对机动车予以控制。运行利益归属的判断则更加困难。我们认为,可以借鉴希腊的判断标准,将能够独立决定机动车的使用方式和用途的人作为运行利益归属人,认定能够独立决定机动车使用方式和用途的人通过自己的独立意志对机动车予以使用获得了运行利益。这并非一种投机取巧的回避,而是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判断,每个人作为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当他能够不受他人限制独立地实现自己的意志时,法律认定该行为能够为其带来利益,这也是私法自治的精髓所在。

  因此,能够独立决定机动车的使用方式和用途,实现自己意志的人,是机动车运行利益的归属人。对于机动车所有人令机动车驾驶人为其朋友无偿搬运物品发生交通事故的,有学者认为,这里的运行利益归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的朋友,并进而认为本案中对于保有人无法予以确切判断。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独立决定机动车的使用方式和用途,通过机动车的运行实现自己的意志,应当作为机动车运行利益的归属人,只是这种利益的形式比较特殊而已。而且他通过驾驶人获得对于机动车的支配,符合保有人的二元标准,是保有人,应当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承担责任。与此类似的是商场免费为顾客运送大件物品的行为,虽然商场没有从运行活动中获得对价,机动车运行的受益人是顾客,但是仍应当认为商场是机动车运行的保有人,应当对机动车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因此,我们认为,保有人是对于机动车的某次运行具有支配力,并且通过独立决定机动车的使用方式和用途给自己带来运行利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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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出了事故司机负多少责任,主要看以下几点:   1、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   2、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3、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   因他人原因引起的事故,因不可预料,不可抗拒的山崩等意外事件引起的事故,紧急避险且避险得当引起的事故等等,当事人均不负事故责任。   二、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司机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因果关系,这时驾驶员就该负事故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即使有多项违章行为或有较严重的违章行为,驾驶员也不该负事故责任。   如果有违章行为,且行为与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时就应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估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当事人就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责任:   1、交通事故完全由一方违章行为造成;   2、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3、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却没有报案或没有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则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应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同,或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却没有报案或没有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均应负同等责任。   如果三方以上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则应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划分责任。   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计算   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给对方人员造成严重恶果,机动车一方即使无过错,也应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按 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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