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诉争的交通事故发生于2008年。事故车辆的车主因朋友关系,将自有的车辆借给肇事司机使用。肇事司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中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受害者向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法律快车网交通事故栏目组的代理意见,判决事故车辆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尚未得到赔偿的部分,由肇事司机在其主要责任范围内按80%的比例赔偿,受害者因负次要责任而自担20%的损失;事故车辆的车主将自有机动车出借给肇事司机使用,与肇事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