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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穿马路出车祸 自身担责获赔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6 11:16
导读: 张嫂骑电动助动车横穿马路,被巴士公司出租轿车撞成两个伤残10级。因其在事故中被认定为承担主责,故法院确认其自担损失60%。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保险公司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内赔偿4万元外,其余的损失由巴士公司以40%的比例赔

        张嫂骑电动助动车横穿马路,被巴士公司出租轿车撞成两个伤残10级。因其在事故中被认定为承担主责,故法院确认其自担损失60%。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保险公司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内赔偿4万元外,其余的损失由巴士公司以40%的比例赔偿。因巴士公司已垫付了2.5万余元,故尚需赔偿张嫂损失6158.61元。

      

      2006年8月7日下午,家住闵行区的张嫂骑电动自行车准备去七宝古镇。在新镇路上,她不顾道路上车辆熙攘,竟然横穿。此时,一辆由王先生驾驶的巴士公司出租车正好途经此地,与张嫂相撞。张嫂倒地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张嫂负事故主要责任,出租车负次要责任。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终因相距太大致未果。为索赔损失,张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巴士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经查明,张嫂因交通事故致左锁骨肩峰端粉碎性骨折及左胫腓骨下段骨折伴明显移位,经住院治疗共发生医疗费32691元,其中巴士公司垫付医疗费25440元。其伤情经鉴定,结论为左上肢及左下肢功能障碍分别构成十级、十级伤残。

      张嫂获赔应是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法院认为,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事故认定张嫂承担主要责任,故张嫂应承担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的60%。具体金额为,在保险公司赔偿4万元外,尚有损失7.89万元。因此,应由巴士公司按40%比例赔偿3.15万元。鉴于巴士公司已垫付25440元,巴士公司尚需赔偿6158.61元。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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