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9年1月3日国务院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2号修改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规定,旅客在航空器内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死亡或受伤,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不可抗力或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由旅客本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七万元。旅客可以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得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