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
出租的汽车撞伤路人,汽车租赁公司也要赔。记者昨日获悉,龙泉驿区法院审结一起出租的汽车肇事案,除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应给予赔偿外,还判定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肇事汽车的真正车主是一位冯姓男子。冯购买汽车后,为了以车养车,将车交给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用于租赁。2004年12月,汽车租赁公司将车租给一姓苏的女士。去年1月7日,苏驾驶该车行到龙泉镇时,不慎将一名沿人行横道过路的女士撞伤。后经过公安机关认定,苏对这次交通事故负全责。事后,经检验发现,该车的前制动、手制动、灯光不合格。
肇事司机苏女士认为,肇事车属非法出租车辆,而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因而,事故责任应由车主冯某和汽车租赁公司承担。冯却认为,该车经过公安机关年检,不存在安全隐患,事故发生是苏的过错造成,苏应承担全部责任;汽车租赁公司也认为事故是由苏女士行车不当造成的,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伤者索赔无果,将苏、冯及汽车租赁公司一起告上法庭。龙泉驿区法院审理认为,苏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且公安机关认定其负全责,因而,苏女士应承担责任。同时,冯及汽车租赁公司出租行为违反规定,虽然这种违规行为与事故没有必然联系,但因为两方对出租的汽车享有运营的利益,因此也应对伤者的损失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苏某赔偿伤者医药费6万余元,冯及汽车租赁公司共同对苏不能支付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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