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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者与出借车辆者都有赔偿责任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3-04-03 11:27
导读: 驾驶者与出借车辆者都有赔偿责任案例介绍:2001年10月6日下午,李文斗骑自行车沿天津津同公路中心线南侧自西向东行驶时,被逆行的两轮摩托车撞倒,李文斗当场受伤。后来,经过天津黄河医院诊断,李文斗的左外踝骨骨折、左手舟骨骨折。经交警大队同意,李文斗在天津黄

  驾驶者与出借车辆者都有赔偿责任

  案例介绍: 2001年10月6日下午,李某骑自行车沿天津津同公路中心线南侧自西向东行驶时,被逆行的两轮摩托车撞倒,李某当场受伤。后来,经过天津黄河医院诊断,李某的左外踝骨骨折、左手舟骨骨折。经交警大队同意,李某在天津黄河医院进行了治疗,共花去医疗费944.72元。 事故发生后,天津市公安西青支队杨某大队经过调查发现,驾驶摩托车的腾某没有驾驶证,摩托车是其向王某借的,摩托车的登记车主是第三人李某。

  天津市公安西青支队杨某大队于2001年12月13日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下达后,李某找到肇事者要求赔偿,但是肇事者推脱,自己不是车主,车辆已经还给车主了,应当找车主赔偿。李某找到车主王某后,王某说自己既不是肇事者也不是登记车主,为什么要负赔偿责任呢?

  李某受伤后,由于不能及时拿到肇事者赔偿的医疗费,而没有住院治疗。在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后,李某将肇事者和实际车主、登记车主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己的医疗费980.72元、交通费636元、营养费2250元、护理费6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继续治疗费(因骨折产生的后遗症)800元,合计6266.72元人民币。

  被告腾某和王某都认为原告李某的赔偿要求过高,愿意承担合理的部分,其他要求不予赔偿,第三人李某认为,他只是用自己的身份证为其子的朋友买过车,况且车辆已经卖掉,而且卖车时的车号与现在肇事的车号也不一样,自己没有花钱买该车,也没有使用过,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款基本正确。

  被告腾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且没有在交通法规规定的道路上行驶,事故发生后也没有保护现场,未报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将摩托车借给腾某未履行对借用人是否具备使用驾驶车辆的资格和技能的审查义务,也应当和腾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李某作为在车辆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个人,应当承担垫付责任。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判决原告的医疗费944.72元、交通费400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600元、打印费20元,合计3464.72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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