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为保障当事人的异议权有效行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的权利。
根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 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