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是交警部门查明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所作出的认定,在交通事故中仅仅是一种证据作用。其事故认定书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也非交警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只是一种专业技术的鉴定工作范畴,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的权利义务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进行解决。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公安部交管局16项便民措施第14条: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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