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要求责任方进行垫付并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责任方必须进行垫付,但是责任方作为交通事故中责任者,应该要及时承担责任,作为受害者只能是通过交警队的主办警官出面作出协调。
(一)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其主要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费用。
根据规定,下列情况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二)可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要求肇事司机变卖车辆等资产获得现金予以赔偿。通过以上方法都可以申请提前支付医药费,后续费用可通过正常诉讼途径要求对方承担。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需要救治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以费用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已参加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未参加交强险的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事故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
2、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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