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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

2020-11-27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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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会给双方当事人出具一份交通责任认定书,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书均没有异议,就可以按照认定书的责任交罚金或扣分,但是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对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你解答。

  一、对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

  1、在交警作出责任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如对责任不服,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复核终止;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故当事人既不能提起重新认定的申请,也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说明它不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2、如果当事人单纯就事故责任问题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会受理,只有在就民事赔偿提起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法院发现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不合理的话,可以不予采纳。

  3、可以通过信访渠道向市公安局或监察部门上访。

对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关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故当事人既不能提起重新认定的申请,也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通过申诉责任认定仍然没有得到改变,那么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提出事故认定不合理的因素,法庭将对事故的责任从证据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断。交警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证据。

  法律依据: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疑问的,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六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时,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在司法实践中,有不按照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分配判定赔偿责任的案例。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对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这方面的知识,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随机应变。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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