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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和司机不是同一人时怎么承担责任?

2016-01-22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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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很多时候车主会将车借给他人,或者车主是公司时由公司雇佣司机开车,这些情况都属于车主和司机不是同一人。那么这种时候要怎么承担责任呢?本文为你介绍。

  案例:

  2009年5月24日,被告刘某饮酒后驾驶借用的轿车同乘受害人魏某、闫某,与被告杜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碰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魏某当场死亡,被告刘某、杜某和同乘人闫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队认定,被告刘某、杜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受害人魏某、乘坐人闫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发后,受害人亲属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各项费用共计318876.60元。经查,车辆实际所有人为王某由王某管理和经营。被告刘某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院判决:1、被告刘某赔偿159438.30元,被告杜某赔偿159438.30元。2、被告王某对被告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刘某、杜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根据该条的规定,一般而言,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出租或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控制机动车运行的是使用人而非所有人,运行的利益也是由使用人获得的。

  因此,将机动车交由他人使用后,使用人因对车辆具有直接的运行支配力并享有运行利益,因而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所有人原则上对使用人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车辆所有人在出借或出租车辆时须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有义务确保使用人有驾驶资质,且车辆没有明显的影响安全运行的瑕疵。

  二、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在因使用人的过错引发的交通事故中,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有两种:1.所有人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资格或不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仍然将车出租或者出借给对方。2.所有人知道出租或者出借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在所有人承担赔偿责的情况下所有人承担的是过错范围内的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对所有人应承担责任的情况规定为:

  (一)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三、需要注意的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不论车辆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均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驾驶人承担,所有人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则应由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利益的一种损害,该部分损失本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的,但由于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造成受害人这部分损失不能得到赔偿,因此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是由使用人的过错导致的,因此,基于公平的考量及维护被害人利益的考虑应由所有人和使用人对交强险应当赔偿的这部分损失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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