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交通事故律师:紧急避险情形造成交通事故的,由谁承担赔偿义务?
【常州交通事故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此,因为紧急避险而引起交通事故的,引起险情人为赔偿义务人;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作为赔偿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