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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致事故责任认定

2013-05-15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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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摘要:醉酒驾驶往往引发交通事故,造成重大的人身财产损失,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本文主要通过对一案例进行分析,说明了搭乘酒驾车的乘客,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乘客需要承担30%的法律责任的相关知识。...

  摘要:醉酒驾驶往往引发交通事故,造成重大的人身财产损失,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本文主要通过对一案例进行分析,说明了搭乘酒驾车的乘客,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乘客需要承担30%的法律责任的相关知识。

  【案情介绍】

  刘某与苑某是同事,他们在一起喝酒后,刘某搭乘苑某的车回家,途中与货车相撞,刘某也受了伤。为此,他将苑某、货车司机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

  今天上午,房山法院通报,刘某明知苑某酒后驾车,却仍然乘坐,他也要为自己“自甘冒险”的行为买单,因此,在事故中,刘某也要承担30%的责任。

  2012年6月初,刘某下班后与苑某及其他几名同事到一家酒馆喝酒。酒后,刘某搭乘苑某的车回家。苑某驾车行至京良高速路口时,他的车与前方行驶的一辆大货车相撞,刘某的头部撞上了前风挡玻璃,造成-骨骨折、腹腔积液、多根肋骨骨折、肝破裂。

  因为受伤,刘某两个月没去上班,并且花费了数万元的医药费。为此,他把同事苑某、货车司机徐某、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三方承担其赔偿责任。

  货车司机徐某认为,苑某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刘某自愿乘坐,而且未系安全带,自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苑某称,自己喝了酒,刘某完全知情,可是他还自愿乘坐,应该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明知苑某酒后驾车而乘坐该车辆,对其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过错,且其无偿搭乘苑某驾驶的车辆,故应适当减轻苑某的赔偿责任。在本次事故中,苑某承担70%的责任,刘某则承担30%的责任。

  【法律析疑】

  将醉酒驾驶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1、发生交通肇事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从重处罚,我认为这方面的处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自2000年11月21日实行) 法释〔2000〕33号的相关规定。

  2、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 严重超载驾驶的;

  (6)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4、“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A至E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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