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项轻微交通违法不再罚款
4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将正式施行。该规定明确指出,交通违法罚单逾期未处理的,滞纳金不得超出罚款金额;固定“电子眼”设置地点要向社会“明示”;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交通警察执法效果的依据。
15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可只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在现场并自愿立即驶离的;
2、拖拉机驶入城区道路的;
3、拖拉机驶入其他禁止通行道路、未妨碍其他车辆行驶人通行的;
4、实习期未放置实习标志的;
5、机动车超速10%以下的(高速公路除外);
6、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7、市区内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8、外地机动车及驾驶人违反城区禁令标志指示未影响道路通行的;
9、小型客运车辆超员一名12岁以下未成年人的;
10、搬家公司的货运车辆在市区道路搬家时未按规定载人的;
11、未放置、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但已参加年度检验和购买交强险的;
12、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或行驶证,能够及时送达现场的;
13、驾驶新购买车辆一个月以内尚未到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即上路行驶的;
14、驾驶机动车时吸烟,经指出后主动纠正的;
15、对公共交通安全没有危害的其他非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注意:警方同时提醒,对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的,累计三次以后,再出现该类违法行为的将予以法律规定数额的上限处罚。
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等违法行为信息可以消除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另外,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还包括: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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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哪几种情况负全部责任?
1、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4、上海市另有具体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交通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5、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前款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双方均驾驶机动车的,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驾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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