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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车撞倒老者”事件属交通事故 公安部门对事件进行了最后认定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6 11:24
导读: 【本报讯】日前,福田城管莲花街道办执法队员柳昌富在景田北一街和景田北二街交叉路口执法时,其驾驶的执法车将62岁河南籍老人郑洪彩撞倒致伤。公安刑侦部门成立专案组,同时邀请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派出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实验。经连日勘察和调查后做出结论,一致认

【本报讯】日前,福田城管莲花街道办执法队员柳昌富在景田北一街和景田北二街交叉路口执法时,其驾驶的执法车将62岁河南籍老人郑洪彩撞倒致伤。公安刑侦部门成立专案组,同时邀请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派出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实验。经连日勘察和调查后做出结论,一致认定柳昌富没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故不能认定柳昌富涉嫌故意伤害、过失伤害或交通肇事犯罪;郑洪彩在本案中无暴力或威胁的情形,故其不属于妨害公务犯罪的行为。因此,认为该案当事双方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随后移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交警部门接案后,由交通事故处理科牵头,会同法制科与福田大队事故中队成立专案组,严格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对此案展开调查取证,在原有证据的基础上,按照有关交通法规,对该案重新展开调查取证。通过对事故当事人、见证人的反复讯问、询问和对肇事车辆安全性能的检测,以及对现场的复核后,交警部门作出了责任认定。认为司机柳昌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之一;行人郑洪彩在车行道内明知坐卧未熄火机动车前会有危险发生却仍要坐在车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过错;柳昌富、郑洪彩双方违法行为对此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认定柳昌富、郑洪彩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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