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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有时效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015-06-04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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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受害职工来讲,是非常重要的生活保障。若因非职工自身原因超过申请期限而丧失救济途径,有违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精神的。而那些得不到救济的伤残职工,会成为家庭和社会的负担,将滋生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老张在杭州某公司上班多年,2013年12月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残,老张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4年9月老张处理好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提供了相关病例等材料给用人单位,要求单位出面办理工伤认定的申请手续。公司的内勤人员接受了相关材料后,因为人事调动,新来的内勤人员不知情,老张的材料一直没有报到劳动部门。

  2015年2月份,老张向单位询问此事,才发觉工伤认定的事宜一直没有办。老张决定自己办理,单位也同意予以协助,结果老张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时,被告知其现在来申请,已经超过事故发生后1年,劳动保障部门将不予受理。那么老张该如何获得赔偿呢?

  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有时效,并不是除斥期间,也就是说该申请期限并不是铁板一块,在特殊情况下是允许调整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工伤保险条例》施行的时候,国务院曾复函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国法秘函〔2005〕39号),在复函中,国务院法制办认可,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

  国务院作为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机关,其复函具有权威性,该复函实际上确认了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可以因为客观原因而中止。

  所谓不可抗力,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4.其他无法克服的意外情况。

  201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该司法解释的颁布,实际上进一步扩大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适用时效中止的范围,特别是将用人单位的原因列入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分析案例,可以发现老张之所以会超过1年的申请期限,是用人单位造成。老张已经提出了申请和相关材料,并以为用人单位已经着手办理此事。而用人单位因人事变动的原因遗漏此事,责任不在老张。

  另查明,用人单位是依法为老张办理工伤保险的,不存在瞒报的动机。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因为用人单位耽误的时间不计入申请期限,也就是说,老张的申请期限尚未超过1年,仍然有权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为了维护职工的权益,向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了详细的情况说明,请求劳动部门核实相关情况。该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实情况后,受理了老张的工伤认定的申请。

  律师认为,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受害职工来讲,是非常重要的生活保障。若因非职工自身原因超过申请期限而丧失救济途径,有违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精神的。而那些得不到救济的伤残职工,会成为家庭和社会的负担,将滋生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因此,对于职工是否超过申请期限的问题,不宜在未搞清事情来龙去脉的情况下作机械化的处理,应本着灵活从宽,充分保障受害职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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