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期限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考虑到自行委托情况下其鉴定意见,对方可能不予认可,因此建议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1、医疗费:门诊费+治疗费+医药费+其他和医疗相关费用。
2、误工费: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3、护理费:有护工的支付护工费,家人护理的护理人员的误工费。
4、交通费:实际发生必要的费用。
5、营养费:遵医嘱。
6、残疾赔偿金:如果有残疾: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周岁(乘以20年-6年):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7、精神抚慰金:酌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因交通事故受伤,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损伤已经造成残疾的,可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作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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