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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的误区明晰

2012-12-26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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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通事故发生增加和民众法律意识提高催生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业。司法鉴定人应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和专门知识客观、公正、公平地解释交通事故鉴定相关现象,为交通事故民事纠纷和刑事裁决提供依据。但是,现实上存在两个问题。是机构及事故鉴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但是不具
交通事故发生增加和民众法律意识提高催生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业。司法鉴定人应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和专门知识客观、公正、公平地解释交通事故鉴定相关现象,为交通事故民事纠纷和刑事裁决提供依据。但是,现实上存在两个问题。 是机构及事故鉴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但是不具

  交通事故发生增加和民众法律意识提高催生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业。司法鉴定人应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和专门知识客观、公正、公平地解释交通事故鉴定相关现象,为交通事故民事纠纷和刑事裁决提供依据。但是,现实上存在两个问题。

  是机构及事故鉴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但是不具备基本的专业素质,使得鉴定结论错误百出。集中体现在:

  1) 盲目迷信标准、教科书上给出的理论、公式和算法,不考虑事故、车辆、道路和人员的具体实际,理论严重脱离实践。

  如利用车身变形与速度经验公式计算车辆变形能量损失对应的速度降低,没有考虑车型、车重、碰撞形式(正、斜、追尾)、接触部位(车身蒙皮、车架——纵横梁、轮胎)、变形尺寸(深度、宽度、高度),特别是变形尺寸(有的人甚至将轿车追尾大货或前钻大货的纵向变形作为公式中的变形,实际上此种情况下的有效变形很小,甚至表面损坏长度1400-1600cm完全作为有效变形仅为20-30cm进行计算),因此计算结果远远大于实际速度;有的将严重超载(甚至超载100%)的制动初速度有正常装载用同一个公式计算;有的用普通抛物公式计算散落物抛距或带宽计算碰撞速度;道路附着系数或摩擦系数只是从标准或教科书中相应地选取而不考虑事故当时条件与标准或者教科书中给出值的差异。

  2) 因水平、认识、经验造成的“冤假错案”尚不是最糟糕的,这只是不懂装懂、滥竽充数,不是故意的行为。更恶劣的是司法鉴定人因人而异(受当事人、委托人和其它利益攸关者影响或暗示),故意或者恶意编造假数据、假公式,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甚至造成当事人重复申诉、上访和冲击相关部门。由于这些机构披着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外衣和司法鉴定人专家的身份,造成受害人有苦无处申诉,哑巴吃黄连有苦不能诉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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