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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津区首例醉驾案司机被判拘役4个月

2013-11-11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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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名公司职员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并搭载同事,由于操作失误导致车辆侧翻,最后竟然栽倒在交巡警平台前,而且两人摔倒后均因饮酒过多而在地上不省人事。近日,重庆市江津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公开判处被告人王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也是醉驾入刑以来,重庆市

  一名公司职员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并搭载同事,由于操作失误导致车辆侧翻,最后竟然“栽倒”在交巡警平台前,而且两人摔倒后均因饮酒过多而在地上“不省人事”。近日,重庆江津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公开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也是“醉驾入刑”以来,重庆市江津区发生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2011年5月4日晚,被告人王某与同事邵某等人先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一餐馆聚餐,后来又到“阳光100”歌城唱KTV。期间,被告人王某均与同事多次饮酒。次日零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渝一轻便二轮摩托车,搭乘邵某从江津区双福街道“阳光100”歌城回其所在公司。当行至江津区双福交巡警平台旁边时,醉酒后的王某因操作失误,导致其驾驶的摩托车侧翻。王某与邵某摔倒在地后均因醉酒而“不省人事”。交巡警发现后随即将王某、邵某二人送往江津区双福卫生院,并抽取王某的血液样本。后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王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85.9毫克/100毫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又造成摩托车侧翻的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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