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缓刑考验期内酿车祸 数罪并罚领刑三年半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3-11-11 13:49
导读: 重庆巫山一农民曾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09年7月9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然在缓刑考验期内无证驾驶货车因操作不当,先后与道路右侧停放在路边的两辆两轮摩托车及正在路边上煤的刘某相撞...

  重庆巫山一农民曾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09年7月9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然在缓刑考验期内无证驾驶货车因操作不当,先后与道路右侧停放在路边的两辆两轮摩托车及正在路边上煤的刘某相撞,造成两辆两轮摩托车受损,刘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本院(2009)山法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左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3日16时10分,被告人左某无证驾驶2009年9月所购买的渝A****轻型普通货车由巫山县官渡镇驶往坪南村,途经坪南村三组刘修文家门前(巫渣路S105省道718KM+150M)时,因操作不当,先后与道路右侧(相对于车行方向)停放在路边的渝F*****普通两轮摩托车、渝FR****6普通两轮摩托车及正在路边上煤的刘某相撞,造成渝A*****轻型普通货车、渝F*****普通两轮摩托车、渝F*****普通两轮摩托车受损,刘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后,被告人左某及时报警和请同车人员向120求救。待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左某主动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0年10月29日,经巫山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左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人左某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左某赔偿刘美利、郑标、刘齐鑫因刘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250000元。品除已给付的100000元后,余下的150000元分期给付。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操作不当,与道路右侧停放在路边的两轮摩托车和正在路边干活的刘某相撞,造成两轮摩托车受损,刘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巫山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左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左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左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积极施救,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现已与受害方就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部分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常交通秩序,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相关法律法律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交通事故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846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交通事故律师团,我在交通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缓刑考验期内酿车祸 数罪并罚领刑三年半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交通事故问题
缓刑考验期内酿车祸 数罪并罚领刑三年半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