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3月21日零时许,被告人孙某(男,39岁,河北省人)在喝了半斤白酒和一些啤酒的情况下驾车上路。当其驾驶“宝来”牌轿车行驶至昌平区昌金路6公里+900米处时,将前方正在下班回宿舍路上的贾某、韦某、唐某三人撞出,三人当场死亡。事故后,孙某驾车逃逸。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孙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2010年3月27日孙某被抓获归案。
在法庭审理中,孙某辩解案发时自己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撞人了,没有逃逸的主观故意,其辩护人认为孙某在离开案发现场时没有发现行人被撞,因此与故意逃逸行为有本质区别,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其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具有逃逸情节并否认逃逸事实,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