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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弋阳一民警肇事后逃逸 终审被判3缓4

2012-12-26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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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检察院提起抗诉、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弋阳县公安局湖山派出所民警陈某交通肇事案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弋阳县法院的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5年6月24日22时40分,陈某驾驶私有无牌的蓝色江西“五十铃”双排座

    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检察院提起抗诉、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弋阳县公安局湖山派出所民警陈某交通肇事案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弋阳县法院的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5年6月24日22时40分,陈某驾驶私有无牌的蓝色江西“五十铃”双排座小货车从横峰县返回弋阳县,当车行驶至320国道线弋阳境内608公里+600米处时,与正赶一条种猪穿马路的被害人乐某发生碰撞,当场将猪撞死,将被害人乐某撞为重伤。陈某下车看了乐某后,以为乐某已经死亡,于是驾车逃逸。6月24日22时48分,弋阳县交警大队巡逻中队巡逻至此,发现乐某,即叫救护车将乐某送至医院。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25日凌晨2时死亡。弋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陈某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一名抢劫在逃犯,经查证属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乐某家属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8万元整,被害人乐某家属不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05年12月13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弋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一审法院在对被告人陈某量刑时未认定其有立功表现,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陈某上诉称:被告人陈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在二审期间又举报了同监号犯人涉嫌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应属重大立功;本案中,死者赶猪横穿马路有明显过错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积极赔付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18万元整。

    另查明,2005年12月15日(二审期间),被告人陈某又向检察机关检举了一起同监号犯人邱某曾在浙江衢县的其它犯罪线索。根据这一举报,浙江衢县公安局于2005年12月27日15时在弋阳县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邱某进行了逮捕。经查证,检举线索属实。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陈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没有积极抢救伤者,而是驾车逃离现场,从而造成他人不治身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

    原审公诉机关抗诉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被羁押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抢劫在逃犯,且经查证属实,不属立功表现系适用法律错误。经查,上诉人陈某被羁押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抢劫在逃犯属实,但提供这一线索的来源不清,故原审法院未认定上诉人陈某有立功情节,但在量刑时已作了酌情从轻考虑,故此抗诉意见法院不予考虑。上诉人陈某被羁押后,在看守所多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司法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及时抓获了一犯罪嫌疑人,故此次应认定为立功表现,但不属重大立功。案发后,上诉人陈某在被羁押期间,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罪服法,并能积极主动向管教民警反映狱情动态,为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积极筹措资金,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万元(已给付),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处以缓刑。据此,上饶中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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