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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人不抢救 宿州"肇事杀人"者被判无期

2012-12-26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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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人不抢救宿州"肇事杀人"者被判无期作者:张成伍张超发布时间:2005-06-0208:47:34将人撞伤不抢救,交通肇事变为故意杀人,6月1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开车伤人致死案件。蔡香强、蔡中山是萧县农民。2004年10月30日,蔡香强驾驶机动

 

  将人撞伤不抢救,交通肇事变为故意杀人,6月1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开车伤人致死案件。

  蔡某强、蔡中山是萧县农民。2004年10月30日,蔡某强驾驶机动三轮车与蔡中山一起收购棉花?途经萧县一条公路时,因车速过快,将路人石某英撞倒致伤,并造成机动三轮车翻车。此时遇一客车路过,部分乘客下车救助,并打电话报警。但是,被告人蔡某强对在场人谎称石是其母亲,将石某英抬上车后让蔡中山抱住,以到医院看伤为由驾车逃离。途经永固镇医院时,蔡某强未对石某英进行抢救,至永固镇水库东侧路时,蔡中山发现石某英已死亡并告知蔡某强。随后,两人停车将石某英的尸体抛至路边的沟内,用玉米秸盖住。事后,因害怕事情败露,两人决定将尸体转移,由蔡某强驾驶机动三轮车与蔡中山将尸体转移至一涵洞里,并用杂草盖住洞口,以防被人发现,企图逃避追究。

  蔡某强致被害人受伤后,编造谎言而使被害人未能得到抢救并死亡的严重后果,犯罪情节严重。宿州中院依法作出判决:蔡某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672元;蔡中山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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