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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诱发白血病 患者状告肇事者获赔偿

2012-12-26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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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医院诊断患上白血病,伤者将肇事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月22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2006年7月份,被告张志刚无证驾驶被告都大虎一无牌解放货车与原告郑小涛酒后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

 

  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医院诊断患上白血病,伤者将肇事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月22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006年7月份,被告张某刚无证驾驶被告都大虎一无牌解放货车与原告郑某涛酒后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刚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郑某涛负次要责任。原告郑某涛伤后到辉县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右胫骨、腓骨粉碎性骨折、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原告又转入新乡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原告治疗骨折花费医疗费15000元,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花费29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25100元。因赔偿数额双方存在分歧,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93000元。

  辉县市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委托有关部门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伤情等级为九级,其伤残后果与交通事故之间为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为其自身所患疾病,与交通事故之间为诱因关系,参与度为20%。经审理后认定,被告都大虎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骨折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对因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造成的损失承担70%中的20%的责任,精神慰抚金酌定为10000元,判决共赔偿原告赔偿款30000元(含已付251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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