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十堰9月5日电 昨天,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在县汽车客运站候车大厅对该县“6·18”特大交通肇事案公开审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佘某传有期徒刑四年。
今年6月18日下午6时10分许,郧西县琪星驾校教练佘某传驾驶教练车带领学员考驾驶证回程途中,为避让行人,车辆跨出公路中心黄色单实线,与对向行驶的本县涧池乡村民杨某驾驶的双排座小型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杨某及乘车人4人死亡、7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佘某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佘某传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驾车行驶中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佘某传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
今年59岁的佘某传有30余年驾龄,之前行车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他在法庭上真诚悔罪,希望驾驶员引以为鉴。
包括县内两个驾校全体教练和学员、客运站司机在内的500余名群众参加旁听。郧西汽车客运站一位经理说:“法院这次公开审判,比我们组织开100次安全教育会还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