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2月31日讯(通讯员 金石 记者 董震)今天从济南市历城区检察院获悉,省城一农民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但他于事发后积极采取措施抢救被害人,并主动投案,从而获得从轻判罚。2002年1月28日晚,现年41岁的胡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在路上将同向步行的齐某撞倒。事发后,胡某立即将齐某送到医院救治,但是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胡某自知有错,于是主动打手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与齐某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齐某亲属1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胡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近日,胡某被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