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田某庆交通肇事

2012-12-26 13: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交通事故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交通事故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昌刑初字第75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温庆,男,56岁(1950年8月19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四街东南大街24号院12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9月14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昌刑初字第75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庆,男,56岁(1950年8月19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四街东南大街24号院12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9月14日被羁押,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6]第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庆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田某庆驾驶松花江牌小客车(车号:京J-G0723)由东向西行使至北京市昌平区七北路健之素医药公司门口处时,由于被告人田某庆驾驶车辆行驶在没有交通信号道路时未避让行人,致使该车将行人田某航(男,30岁,吉林省人)撞出,造成田某航当场死亡。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田某庆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 田某庆的家属与被害人田某航的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部分履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庆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明、路某龙、田某永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122事故报警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车辆速度检验报告、车辆检测记录单、酒精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员档案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信息、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协议、执行凭证、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避让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庆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14日起至2007年7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爱军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忠妍

交通事故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098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交通事故律师团,我在交通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