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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驾校教练肇事致四死七伤一审被判四年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6 13:49
导读: 9月4日,湖北省郧西县“6.18”特大交通肇事案公开宣判,郧西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佘泽传有期徒刑4年。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因证据需要进一步核实,将继续审理后宣判。2007年6月18日下午6时10分许,郧西县琪星驾校教练佘泽传驾驶“鄂C0386学”号教练车由十堰往

 

  9月4日,湖北省郧西县“6.18”特大交通肇事案公开宣判,郧西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佘某传有期徒刑4年。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因证据需要进一步核实,将继续审理后宣判。

  2007年6月18日下午6时10分许,郧西县琪星驾校教练佘某传驾驶“鄂C0386学”号教练车由十堰往郧西方向,行至郧羊路19.173km处,为避让行人,车辆跨出公路中心黄色单实线,与对向行驶的本县涧池乡村民杨军驾驶的牌号为鄂C41077号长安牌双排座小型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鄂C41077号车辆驾驶员杨军及乘车人4人死亡、 7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经郧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佘某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鄂C41077号驾驶员杨军负次要责任。

  法院当庭宣判认为,被告人佘某传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驾车行驶中,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佘某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4人死亡、7人受伤,属情节特别恶劣;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

  今年59岁的被告人佘某传是一位有着30余年驾龄的司机,以前行车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他在法庭上作最后陈述时,在真诚悔罪给被害人带来巨大痛苦和损失的同时,现身说法,希望广大驾驶员朋友引以为戒,安全就是幸福、安全才能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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