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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赔补课损失费全国首例

2012-12-26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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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5-4-27)一起车祸致无辜的高三学生受伤,除花去大笔医疗费外,这名学生还因此落下了几十天课程,为讨回损失,中学生将肇事驾驶员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其中包括补课损失费12250元。昨日,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全额支持中学生关于补课费的主张。据悉,法院判

 

  (2005-4-27 )一起车祸致无辜的高三学生受伤,除花去大笔医疗费外,这名学生还因此落下了几十天课程,为讨回损失,中学生将肇事驾驶员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其中包括补课损失费12250元。昨日,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全额支持中学生关于补课费的主张。据悉,法院判赔补课损失费在同类型的案件中尚属全国首例。

  高三学生被撞住院缺课49天

  1987年5月出生的孔浩(化名)是南京市某重点中学的一名高三学生。去年2月7日晚7时40分左右,正处在高考冲刺阶段的孔浩骑车从学校回家,当行至和会街比尔咖啡屋附近时,遭遇刚喝过酒的王某开着一辆苏A X4657轿车直冲过来,孔浩被撞倒受伤,随即住进南京市鼓楼医院接受治疗。2月28日,孔浩出院,因左锁骨骨折,左肩制动,医院建议他避免剧烈运动,休息三个月,一年后取内固定,约需手术费6000元左右。另外,此前孔浩共住院22天,花去医疗费20215.09元。

  这起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管部门认定,王某系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又私撤现场,未及时报案,应负全部责任。同年6月经法医鉴定,孔浩为九级伤残。尽管在孔浩治疗期间,王某已支付25000元医疗费,但孔浩认为自己受伤造成的损失不止这些,双方就最终赔偿未能达成一致,孔浩遂将王某告上鼓楼区法院。

  索赔补课损失费得到法院支持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并无异议,争论的焦点就集中在孔浩要求的补课损失费上。孔浩及所在学校出具相应证明,因交通事故误学49天,孔浩共花去补课费12250元,孔浩认为这部分损失应由肇事驾驶员王某来承担。但王某认为补课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且任课教师补课收费为教育行政机关所明令禁止,该费用具有违法性,不应当支持。

  那么原告主张的补课费12250元是否合法呢?法院认为,孔浩就补课费事实提供的收条和学校证明,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孔浩实际发生补课费12250元。这部分财产损失与王某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据本案案情,还依法对孔浩主张的精神损害及物质损失给予了相应的支持,判决王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总计47273.59元,扣除王某已给付的25000元,仍应赔偿原告孔浩22273.59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共计970元,由王某承担。一审宣判后被告王某不服,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昨日,中级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造成损失就该赔偿

  就此案的判决,鼓楼法院负责此案一审审理的主审法官方澄莹接受了的采访。方法官说,就本案的过错责任而言,被告王某应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损害赔偿对于权利人来说,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义务人来说,它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

  本案因王某的过错,导致孔浩在即将参加高考的前夕,误学49天,在此情形下,在征得孔浩所在学校的领导批准,由担任主课的老师上门为孔浩补课,并收取一定的补课费用是合乎情理的,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这笔损失也在情理和法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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