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1日,原告李某的司机驾驶奔驰600汽车,正常行驶至成都一立交桥。这时,被告华某驾驶一宝来车,违章逆向行驶,迎面撞上奔驰车,结果两辆车都发生严重毁损。但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华某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后,奔驰车经维修花去5万余元。
原告李某认为,其价值百万元的奔驰车严重被撞,虽然车已修好,但该车因此贬值较大,约为20万元。由于对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购买了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因此将肇事司机、车主起诉到法院,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两被告及保险公司赔偿汽车修理费等费用,并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贬值费20万元及评估鉴定费8000元。而据了解,这也是四川首例车主索赔车辆贬值费案件。
高新法院认为,原告的车辆由于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然已得到修理,但却是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该车所具有的性能、规格、安全性等要求。而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无事故车辆要低。而在法律上,这一价值的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应该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受害人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而依据相关评估报告,被撞车辆在事故前的理论价值为99万元,事故后维修完毕,评估现有价值只为79万余元,贬值19.11万元。因此,高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和车主赔偿李某车辆贬值损失及评估费用共计19.91万元,保险公司赔偿汽车维修费等5万余元。
该案宣判后,保险公司认为赔偿维修费过高,提出上诉,而二被告从开庭到宣判一直没有出庭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