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预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镇佛山花园的商品房,经与被告商谈后,张某于2004年4月22日乘坐被告的免费购房班车前往实地考察看房。在前往的途中,班车与他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为张某的近亲属在京处理交通事故提供了食宿和交通工具,但以对此交通事故没有任何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其他费用。四原告故以被害人近亲属的身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各种费用7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为销售其在远郊区县开发的商品房而为购房人提供免费购房班车,使其与乘车人之间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虽然本案中被告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但由于张某的死亡非其自身原因或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故被告应当对张某的近亲属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据最高法院有关人身赔偿司法解释中的标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确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