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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死者“遗腹子”获46万巨额赔偿

2012-12-26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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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车祸死者“遗腹子”获巨额赔偿法院依法维护弱者权利死者家属获赔46万余元一场车祸夺走了男青年陈某的生命,他身怀六甲的妻子和59岁的母亲因此将责任方告上法庭。庭审中,对方律师以陈母有劳动能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扶养人条件为由,申请法院
车祸死者“遗腹子”获巨额赔偿

  法院依法维护弱者权利死者家属获赔46万余元

  一场车祸夺走了男青年陈某的生命,他身怀六甲的妻子和59岁的母亲因此将责任方告上法庭。庭审中,对方律师以陈母有劳动能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扶养人条件为由,申请法院对陈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近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经审理维护了弱者的合法权益,判令驳回对方律师的鉴定请求,认定陈母为被扶养人,同时确认了遗腹子的被抚养人地位,一并判决赔偿。

  去年5月10日,天津市开发区东海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刘某与周某驾驶的两辆河北牌照大货车相撞,造成刘某车上的乘车人陈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各方就赔偿数额争执不下,陈某的妻子和母亲于是将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等责任方一并告上法庭。

  审理中,被告方对事故情况并无异议,但对陈某扶养人的赔偿要求提出不同见解,认为陈母虽年近六旬,但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劳动能力并且无生活来源的扶养人条件,因此提出要求法院对陈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法院观点

  对此,审判长张波指出,法律规定的劳动能力应指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并以此为生活来源的能力,而非从事一般性日常家务活动的劳动能力。国家规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5周岁。陈母现年59岁,是家庭妇女,无专业技能,其所在街道已出具了她无生活来源的证明,故陈母符合被扶养人的法定要件。

  陈某之子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对此,法官指出虽然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未出生的胎儿属于被抚养人范畴,但我国《继承法》中已有为胎儿保存继承份额的法条,且孩子出生后对其进行抚养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据此,法院确认其被抚养人的地位,最终判决肇事司机及车主向死者家属赔偿各类损失共计461401.53元。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来源:北方网-城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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