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驾校教练飞车撞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案,法院判决由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朱某菊及其两儿子共计223232元;被告揭木根对被告陈某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08年5月28日,刘某忠(系朱某菊丈夫)骑自行车准备到新房处察看,在道路右侧靠边行进,遇身为驾校教练的陈某驾驶轿车由筱塘方向迎面高速驶来。由于陈某车速过快,遇事采取措施不及,使其车向左快速侧滑,将正常行驶的刘某忠撞倒在地,并将路边一房屋南墙撞毁后停住。刘某忠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忠不负事故责任。事发后,陈某仅付给朱某菊1.5万元。故朱某菊及其两儿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揭木根赔偿因刘某忠死亡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一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合法有效,即陈某负此事故的全要责任,三原告要求医疗费等的合理诉请予以支持。被告揭木根系该车车主,将车辆借给被告陈某使用,获得经济上或其他人情利益,并对车辆运行所产生的风险负有防范义务,故应对车辆运行所带来的现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