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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一年车祸赔偿还在扯皮 涉及新法如何适用

2012-12-26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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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这在现在是理所当然的。但祝老汉遇到的事故就比较特殊了,因为事故是发生在2003年,起诉是在2005年,在中间的2004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了。如果按旧法,保险公司不应该被列为被告,而按新法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这在现在是理所当然的。但祝老汉遇到的事故就比较特殊了,因为事故是发生在2003年,起诉是在2005年,在中间的2004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了。如果按旧法,保险公司不应该被列为被告,而按新法,保险公司则可以作为被告。因为这个分歧,这场官司打了4年。近日南京中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可以作为被告。

  事情还要从2003年说起。2003年10月28日中午,70多岁的祝老汉在中山南路新桥路口过马路时,被一辆出租车撞伤。的哥随后将祝老汉送往医院抢救。交警对事故做了认定,的哥负80%的责任,祝老汉本人负20%责任。祝老汉出院,到相关部门评定了残疾等级,但2004年去世了。祝老汉的4个子女也都年逾半百,或退休或下岗,大家在悲痛的同时更感到愤慨。因为这么长时间了,肇事司机、出租车公司、为肇事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为如何赔偿祝老汉纠缠不清。一怒之下,2005年8月祝老汉的子女将三者一并送上了被告席。

  秦淮法院审理后判决的哥赔付祝老汉所有实际损失的80%,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保肇事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但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南京中院。保险公司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交通事故发生在2003年10月28日,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前,原审判决将上诉人列为本案被告缺乏依据,请求改判驳回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到底能不能成为被告呢?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交通事故虽发生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前,但立案于该法实施后,依照该法确认保险公司为适格被告,没有错。

  承办法官中院民一庭路进良法官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本法生效前发生、生效后诉讼的交通事故如何适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中也无约定,所以法院根据法律适用的原则(实体问题一般应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程序问题如新法有规定的应当从新法规定)对确定诉讼主体这一程序问题,适用了该法;而对赔偿范围、项目、标准等实体问题,则另行适用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另外,《立法法》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本案中,保险公司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有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保险公司诉讼地位的确定体现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更好地保护,因此,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溯及地适用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赔偿的规定更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旨意。况且,保险公司即使作为商业险对被保险人也同样负有理赔义务,将其作为被告并在三责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受害人赔偿,在实体上并未加重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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