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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改游览时间 增加自费项目 降低餐饮标准 旅行社违约被判赔偿游客损失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6 13:40
导读: 擅改游览时间增加自费项目降低餐饮标准旅行社违约被判赔偿游客损失上海海统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改变时间、增加自费项目、降低餐饮标准,被游客李东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赔偿其经济损失2570元。今天,闸北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上海海统旅行社赔偿游客李东夫妇经济
擅改游览时间 增加自费项目 降低餐饮标准 旅行社违约被判赔偿游客损失

上海海统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改变时间、增加自费项目、降低餐饮标准,被游客李东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赔偿其经济损失2570元。今天,闸北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上海海统旅行社赔偿游客李东夫妇经济损失人民币270元。
  今年1月17日,该旅行社与李东夫妇签订合同,约定 李东夫妇参加其组织的昆明-大理-丽江双飞双卧六日游活动,出发日期为同年1月18日,回沪日期为1月23日,费用为每人3140元,共计6280元。因云南导游在旅游过程中,擅自改变旅游时间、增加自费项目及购物活动、降低餐饮标准,李东夫妇向当地旅游监督管理所投诉,后该所答复称,已责成昆明海统旅行社将少退的每人5元的餐费退还,并按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当地导游进行扣6分处罚。李东夫妇返沪后,3月21日,上海海统旅行所在地的区消协主持李东夫妇和上海海统旅行社调解,由于双方意见不一,未调解成功。嗣后,李东夫妇又向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6月10日做出旅游投诉调解意见书,认定上海海统旅行社在安排旅游过程中确实存在反映的情况,并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相关规定,要求上海海统旅行社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共赔偿李东夫妇经济损失270元。

  法院在审理中,李东夫妇认为,诉请的2570元系其按照上海至昆明全程1900元的机票费的半价及三星级宾馆一天的住宿费200元,并以2个人的标准估计的金额;同时,还认为市旅游质量监督所依据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系1997年制定,标准过低,故仍要求判令上海海统旅行社赔偿经济损失257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被告在组织原告的旅游活动中,存在擅自改变游览时间,增加自费项目及购物活动并降低游客餐饮标准等行为,已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此,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在接到原告投诉后,已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但原告认为该处理结果适用的标准过低,但未能提供相应的依据,所以对于原告自己估计的赔偿金额,难以采信。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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