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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入高速引事故 首发公司赔偿27万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6 13:40
导读: 今天,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狗入封闭高速路引发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首发公司)被判赔偿27万余元。原告黄少

 

  今天,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狗入封闭高速路引发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公司)被判赔偿27某余元。

  原告黄某巍、黄某顺、刘某绘诉称,黄某志系黄某巍之父、黄某顺与刘某绘之子。2004年1月25日,黄某志驾驶京GT2577号桑塔纳车,内乘肖某雨、黄某宇由东向西行至大兴区南六环某顺桥下,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一条犬,黄某志躲闪不及,与路边隔离带相撞,造成黄某志死亡,肖某雨受伤。交管部门认定,黄某志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认为,南六环作为封闭式收费高速公路,不应当出现一条犬,A公司作为道路的管理者,存在管理瑕疵。因此,A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要求A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571770元。

  A公司辩称,黄某志存在违章行为,交管部门已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在2004年1月15日至1月25日,该公司没有发现路网破损,也没有对路网进行维修的记录,狗可能为第三人所遗弃,不应赔偿。

  经审理查明,南六环为封闭式收费高速公路,A公司为南六环的管理者。2004年1月25日下午,黄某宇躲避路中一无主之犬时,车辆失控,与路边隔离带相撞,犬当场死亡,黄某志、肖某雨受伤,黄某志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1月25日、2月4日,交管部门对肖某雨进行了两次询问,肖某雨均称黄某志的行驶速度大约为130—140公里/小时。2004年2月4日,黄某宇在接受交管部门的询问时也称黄某志的行驶速度大约为140公里/小时。2004年2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经鉴定认定,黄某宇驾驶的京GT2577号车造成事故现场遗留制动拖印的速度降约为100公里/小时。发生事故路段最高限速为100公里/小时。2004年2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黄某志违交规,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肖某雨、黄某宇不负事故责任。当事人对该责任认定均没有申请重新认定。

  法院认为,本案中,A公司作为南六环封闭式收费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无主之犬,其存在管理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从肖某雨及黄某宇在交管部门的陈述来看,黄某志驾车系超速行驶,且没有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其本身也有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A公司的赔偿责任。A公司的赔偿范围为三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黄某巍的生活费。法院判决,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赔偿黄某巍、黄某顺、刘某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十七某三千八百零四元四角;赔偿黄某巍、黄某顺、刘某绘精神损害抚慰金四某八千元;赔偿黄某巍被抚养人生活费五某三千三百九十四元二角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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