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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价虽降保单信用不跌 保险公司应按原价折旧赔偿

2012-12-26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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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50岁的老刘2007年花费18万买了辆现代轿车,并办理了全车盗抢险,但2008年11月车辆停在自家院子里却不慎被盗。保险公司认为被盗时该种车型价格已降至14万多,认为应该按14万的价钱核算赔付比例,而老刘认为应按18万赔付,故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日

   中国法院网讯 50岁的老刘2007年花费18万买了辆现代轿车,并办理了全车盗抢险,但2008年11月车辆停在自家院子里却不慎被盗。保险公司认为被盗时该种车型价格已降至14万多,认为应该按14万的价钱核算赔付比例,而老刘认为应按18万赔付,故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日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该按照投保时的价钱赔付,判决保险公司限期支付老刘赔偿金14万多元。

  2007年3月,老刘购买了一辆现代牌索拉塔轿车,并在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手续。其中,机动车辆保险单明确载明:“投保车辆新车购置价188000元,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费率1%,保险费小计1880元。特别约定: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按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赔付”。2008年11月,老刘的索拉塔轿车被盗,其要求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但保险公司主张同类车辆价格已经下跌至14万多,只同意参照现行市场价格进行理赔。双方协商不成,老刘一张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怀柔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市场作用下价格的波动不应成为改变已确定权利义务的当然理由,否则就会导致合同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使其丧失其应有的效力。本案中,老刘依约按投保车辆新车购置价188000元向保险公司计付了全部保险费,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理应依约按照投保车辆新车购置价188000元折旧后的价值对其进行理赔,故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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