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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损害应予赔偿

2012-12-26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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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0年4月20日,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判决借用人赵斌(化名)及骑车人王海(化名)赔偿乘坐人黎军(化名)医疗等费用8904.17元。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1日18时30分,被告赵斌借

 

  2010年4月20日,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判决借用人赵某(化名)及骑车人王海(化名)赔偿乘坐人黎军(化名)医疗等费用8904.17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1日18时30分,被告赵某借用程某豫MD-8802号小轿车,沿长武县洪家镇王东村道,自东向西行至王东村十字路口,与自南向北行驶的骑车人王海所骑摩托车右侧相撞,造成骑车人及乘坐人黎军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黎军遂住进长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6天,诊断为:1、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2、胸12、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3、闭合性腹部损伤。共支付医疗费15501.70元,交通费200元。该起事故经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与王海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等费用。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赵某借用他人的小轿车与王海所骑的摩托车相撞,其行为造成乘坐人黎军受伤,因此赵某作为借用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遂判决由赵某及王海各赔偿原告各种费用8904.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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