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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共马路飙车 致孕妇流产赔款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6 13:39
导读: 作者:张胜利田应朝一名32岁的高龄孕妇在乘坐公交车时,因两辆相同路线的公交车在大街上飙车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该孕妇受伤并流产。2003年12月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并依法判决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原告秦女

  作者:张胜利 田应朝

  一名32岁的高龄孕妇在乘坐公交车时,因两辆相同路线的公交车在大街上飙车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该孕妇受伤并流产。2003年12月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并依法判决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原告秦女士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慰抚金等共计11010.43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0000元)。

  现年32岁的秦女士系郑州市某管理所职工。2002年9月4日,秦女士经郑州市中医院妇产科检查和妊娠实验,诊断为怀孕两个月。2002年9月11日上午,她同丈夫一起从棉纺路站乘坐76路公交汽车回家,当该车行至棉纺路与桐柏路交叉口时,后面又跟上一辆76路,两辆车便开始了飙车比赛。当两辆车行至西流湖站时,因车速过快,两车相撞,秦女士重重地摔倒在车门前,因流血不止,被送往郑州市妇幼保健院诊治。虽经治疗,但还是流产了。

  秦女士认为,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76路公交车,无视乘客安全,违章驾驶,导致自己腹中胎儿流产,遂要求公交公司对自己进行赔偿,但却遭到了拒绝。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秦女士一纸诉状将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秦女士乘坐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76路公交车后,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客运承运合同关系。途中,被告车辆相撞,致使原告受伤流产,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被告作为责任方,应当进行赔偿。原告要求的精神赔偿费,是对其受伤流产后,失去胎儿所受到的精神痛苦的慰藉和金钱上的补偿,并无不当,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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