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助动车的美国人张某(化名),行驶中加速,导致车辆追尾前辆助动车,造成前辆助动车主王某化名)摔倒受伤。突遭飞来横祸的王某为讨赔偿,把美国人张某告上法院。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依据交警部门认定责任书,判决由张某赔偿王某误工费、营养费和物损费计人民币2510元。
2010年4月27日晚20时30分许,张某驾驶助动车在本市乌鲁木齐中路长乐路处,与前面行驶的王某助动车发生追尾,致王某摔倒受伤送医院治疗,且车辆损坏。交警部门在事故处理中认定张某负事故全责,而王某无责,张某支付了王某的全部医疗费用。
2010年5月17日,医院出具王某休息一个月的病假单。同年4月29日,张某为王某修车花用了220元。次日,王某再次修车花去了1760元。同年5月,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赔偿误工费、修车费、营养费和物损费计7000余元,声称事发时他在为饭店送一包羊肉,价值就980元。
法庭上,张某认为误工费应该由税单佐证,而营养费可认定两周,物损费无证据证明,特别是损坏车辆已为王某修理好,并交付王某本人,遂表示不予认可。
审理中,王某提供的证人陈某叙述,事发时她正逢经过事发地,看到王某车上掉下一个黑色袋子,里面装的是羊肉,具体有多少不清楚。张某则认为王某没有证据说明助动车上载有羊肉,事发晚上证人在视线较差的情况下,能分清羊肉与其他肉的区别不可信;再说不排除这包东西最后被王某拿回家。表示不同意王某的赔偿请求,但愿意酌情给予200元补偿。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对事故负全责,是本起民事赔偿纠纷责任认定的依据,考虑到王某无法提供劳动合同,遂一个月误工费参照2009年度上海市餐饮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1860元;营养费以每天30元标准,计15日计算为450元;考虑到张某已将王某的助动车修理后,交付王某本人,而王某当时并没有提出车辆尚未修缮完毕,视为双方完成了车辆交付。涉及张某愿意给予200元的物损费补偿,法院予以准许,遂作出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