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太原警察故意伤害致死北京警察案一审宣判。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民警刘某民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某终身;被告人周某全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某终身;其他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九年不等。刘某民等九名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9.21万余元。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5月3日20时许,驾驶桑塔纳轿车的刘某民与驾驶丰田某普车的李忠义(男,47岁,北京市朝阳分局巡察支队民警)等人在太原市桃园北路与水西关街十字路口附近,因车辆被挡而发生争执。刘某民心存不满,欲报复,遂跟踪李忠义所驾驶的车辆,同时打电话给被告人张某、安胜某,后张某纠集被告人赵某钢、朱某军、郅某成、汪某,安胜某纠集被告人周某全、郑某忠先后来到桃园路新唐都大酒店。刘某民等人在新唐都大酒店寻找李忠义,后于当晚20时50分左右,经刘某民指认,张某、安胜某、周某全、赵某钢、郑某忠、朱某军、郅某成、汪某在太原市桃园南路2号冶金厅招待所门洞内,将李忠义拦截并进行殴打。期间,周某全用木板击打李忠义头部,致木板断裂;安胜某、朱某军分别用木棒、铝合金管击打李忠义。后九名被告人逃离现场。李忠义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2005年5月6日、10日,被告人刘某民、汪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民、周某全、张某、安胜某、赵某钢、郑某忠、朱某军、郅某成、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民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纠集、跟踪、指认的主要作用,系主犯,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且未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不属自首,但综合考虑其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其近亲属能主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应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周某全、郑某忠、朱某军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被告人周某全持木板猛击被害人的头部,是造成被害人急性重度开放性脑损伤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依法应予以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应予赔偿,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与我国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相悖,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