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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醉驾搭乘 发生事故担责

2012-12-26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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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池州市贵池区法院判决一起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乘座人自行承担20%的责任。2009年10月12日,纪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高某在行驶中,撞到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工的地质勘探钻孔机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造成二轮摩托车损

 

日前,池州市贵池区法院判决一起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乘座人自行承担20%的责任。

  2009年10月12日,纪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高某在行驶中,撞到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工的地质勘探钻孔机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造成二轮摩托车损坏、纪某和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纪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施工的某公司负次要责任,高某不负责任。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纪某和某公司共同赔偿其医药费等经济损失数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本起事故中,二被告对高某的经济损失应按责承担赔偿责任。但高某作为正常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纪某醉酒,仍乘坐其驾驶的摩托车,其本身具有过错,对二被告的责任适当予以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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