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易先生因一场交通事故遇到了难题:由于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应按法院确定的同等责任来赔。昨日记者获悉,锦江法院认定,车辆损失应适用商业险中的“车体损失险”,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这笔款项。
两年前,易先生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包括车体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附加(机动车损失)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等。去年,易先生驾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及人员受伤。交警大队虽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证明》,但未对事故的责任作出认定。
事故发生当日,易先生就向保险公司报案,对方定损确认修车费、施救费为2万余元,由他个人先行垫付。但当易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这笔费用时,却遭到拒绝。易先生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这2万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鉴于交警部门未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且法院生效判决已确定易先生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他们仅同意按这2万余元的50%进行赔偿。
法院认定,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车辆损失的赔偿不适用以事故责任比例作为赔偿依据的第三者责任险,而应适用商业保险中的“车体损失险”予以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以交警部门未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且法院生效判决已确定原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而认为只该按易先生所负责任承担50%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并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保险限额内,且易先生买了附加(机动车损失)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是事实。最后,锦江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易先生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董馨